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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0-12-28  来源:工会办公室   点击量: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 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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